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发布时间: 2024-08-10 14:44:15 作者:产品中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有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2014单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予以公布;(2014单19)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予以公布;
5、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2011单1)
9、项目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根据公司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2014单70)
(5)由其他原因引发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014多选)
1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013单11)
1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相应的责任;(2013多选)
1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11单3)
16、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不包括土地所有权;(2012单2)
18、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9、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2011单65;2012单5)
2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2单69)
21、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力;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最重要的包含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当适用于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当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2012单6)
23、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2013单23)
26、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011单58)
27、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014单60)
30、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11单36)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32、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无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013单70)
33、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为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允许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2011单31)
35、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2013单2)
36、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2012多选)
(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委托监理工程已委托监理)(2011多选;2013单6多选;2014多选)
建筑设计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单5;2014单1)
42、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1年的,不少于30%;(2011单24)
43、建设单位理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2次,每次不允许超出3个月;(2011单59)
4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013单4)
45、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单18)
46、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2011单61)
47、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2011单9)
48、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1)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2012多选)
(3)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技术困难中国企业不能独立完成的中外联合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技术困难中国企业不能独立完成,可以有中外联合承揽;(2014多选)
50、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是公认承担责任;(2013单7)
51、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12单35)
52、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2013单28;2014单41)
54、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2011单26;2014单33)
56、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013单35)
(3)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2012单11)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59、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2014单59)
60、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011单32)
6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2013单36)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投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014多选)
第一候选人放弃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011单23;2013单53;2014单55)
65、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视为放弃中标项目;(2011单12)、
66、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2011单25;2011单41;2013多选)
6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012多选)
68、不良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2013单48)
70、经批准,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2013单66)
71、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2014单22)
72、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2014单2)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7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2014单7)
74、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2012单70)
75、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012多选)
76、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011单30;2014多选)
(2)承包人以及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2013多选;2014单53)
80、《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2多选)
8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013单13)
8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2011单;2012单)
84、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将被推定为未变更;(2012单26)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3单44)
87、承担违约责任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2013多选)
8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011单37)
9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4单43)
9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2个月;3年以上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2012单30)
9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012单20)
9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012单40;2013单67)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12单12;2012多选)
99、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2014单1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100、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2014多选)
101、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011单18)
102、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是支付;(2014单47)
10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13单32)
10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013单54)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013多选)
106、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禁止夜间进行噪声污染作业,但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2013单50)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2014多选)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2014单61)
110、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012单)
111、用能单位理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112、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013多选)
113、非传统水源利用: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2014多选)
115、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2011单60;2012多选)
116、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2013单15)
117、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直接上位法立法依据《安全生产法》(2011单28)
119、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2011多选;2014单11)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要求;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2013多选)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014多选)
123、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单62)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24、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人员作详细说明的是施工企业的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2011单48)
1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2014多选)
127、一旦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2011单40)
13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11单55)
(6)拆除、爆破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2011单14)
13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012单10)
134、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2012单17)
136、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筑设计企业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13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013单52)
139、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2014单30)
14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非强制保险,受益人可以不是被保险人;(2011多选82)
142、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143、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人身、经济和社会3个要素:人身就是人员伤亡的数量;经济要素就是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社会要素则是社会影响;(2012多选)
144、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专项应急预案: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现场处置方案: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注意事项等;(2014单62)
145、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146、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2011单54)
148、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2013单60)
149、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2013多选)
15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拟进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等;(2012单57、2012多选)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53、出租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2014单45)
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2013单33)
155、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通用”的即为强制性标准)(2012单34;2013多选)
156、工程建设国际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2014单49)
157、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处理,以工程项目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1多选)
158、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13单61)
15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012单21;2012多选;2013多选)
160、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011多选)
16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013单20)
162、见证取样和送检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2012单61)
163、涉及结构安全的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16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线、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由责任方负责;(2014单40)
16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011单43;56)
168、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2013多选)
170、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2013单49)
171、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2014单4)
17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011单45)
17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17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013单29)
17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78、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2012单36)
179、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011单50)
180、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2011单34)
181、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2012单54)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2012单38)
(1)500万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184、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设计有缺陷;
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013单64;2014多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多选)
187、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2011单11;2013单51;2012多选)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011多选;2011单33;2012单29;2014单68)
190、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2013单57;2014单44)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2014多选)
19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9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2014单17)
196、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197、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012单13)
199、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2多选)
200、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2012单48;2012多选)
20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小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011多选75)
20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2014多选)
20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011单49)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05、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2012单23)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2014单64)
207、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11单35)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013多选)
209、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2013单24)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0、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011单19)
211、必须有仲裁协议才可以进行仲裁,若合同中只约定了调解,则调解不成时只能进行诉讼;(2012单15)
212、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2012单63;2014单21)
215、仲裁协议约定2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16、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三明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013单14)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来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2014单27;2012多选)
(1)裁决书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前诉讼;
(2)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2011单62)
220、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2011单68)
22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013多选)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011多选)
222、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2011单64)
22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2014单36)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2014单8)
226、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014单34,行政复议主要是官对民)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28、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22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资质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2013多选)